工作办法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大健康产业分会
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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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大健康产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本分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办法》、《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分会的特点,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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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成立,并接受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是非盈利性非法人二级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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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大健康产业分会,英文译名:China Health Medicine Industry Research Association,简称:CHM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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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授权,本分会的宗旨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大健康产业的研究与交流,为我国大众健康事业提供专业的政策信息及科学理论的指导;促进国内外大健康产业企业间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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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街1号院7-1号楼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开展健康产业调查研究,研究健康产业模式、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推动健康研究成果转化。
(二)协调和规范行业内竞争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保护企业共同利益。
(三)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及法规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与技术交流,组织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性期刊。
(五)向社会各界宣传健康产业的发展情况,推荐本行业的知名企业和品牌。
(六)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开发专业市场,参与市场建设。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并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和加强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当好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向企业传达本行业最新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收集并反馈会员企业对政府的意见、建议和请求。
(十)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健康类企业的融资与科技创新。
(十一)协调本协会与其他相关协会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关系,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于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共同促进中国健康产业的发展。
(十二)积极开展其他有益于健康产业的公益活动。
(十三)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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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的会员须为国家(中国)批准的合法经济机构和专业人士、中药文化传承人。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经批准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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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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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分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及专家学者、团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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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机构应附证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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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批准并由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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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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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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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分会会员大会,参加本分会的活动以及享有本分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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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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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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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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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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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章程及本分会的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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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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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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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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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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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分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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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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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如有违反工作办法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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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接受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领导,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组织管理规定,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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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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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等文件,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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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罢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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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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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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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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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相关文件,制定或修改工作办法、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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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本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并报请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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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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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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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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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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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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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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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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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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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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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提议会员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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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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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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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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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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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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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达到3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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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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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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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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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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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鉴于中医工作者的特殊性,在中医药领域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秘书长专职,其他的可兼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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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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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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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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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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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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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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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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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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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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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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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理事会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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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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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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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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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数(需经过评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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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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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3人(秘书长一人,秘书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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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若干人数(需经过评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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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报名参加,经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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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3人(需经过评选审核)。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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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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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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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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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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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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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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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按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授权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参照总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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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的会费由主体运营单位北京众企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接受中国药文化研究会财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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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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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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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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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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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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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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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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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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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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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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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归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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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办法经2021年1月28日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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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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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办法自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